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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水利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水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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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