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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水利用地,指提供按現況或水利計畫使用,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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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