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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13條

地方主管機關收取之登記回饋金,作為辦理未登記工廠及已補辦臨時登記工廠之輔導及管理相關業務使用,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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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