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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所定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書及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審查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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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