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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 第4條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4條
第二條
第二款所稱低污染事業,指非屬附件所列之行業。 前項附件所列行業,如經經濟部依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輔導,並取得環保許可文件者,視為低污染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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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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