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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 第1條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1條
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
第十一條
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以債務人費用,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時,得依同法
第二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准債權人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及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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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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