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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2條

債權人依前條向執行法院聲請時,應具聲請書一式二份,記載下列事項及提供下列文件: 一、債權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二、被繼承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三、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四、聲請之原因。 五、繼承系統表或指定繼承人之遺囑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不動產所有權狀。其不能提出者,債權人應陳明理由,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公告作廢。但應提出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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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