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30條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條

雇主使勞工依木材本身之重量而從事集材或運材等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木材滑走時,應禁止勞工進入該滑路區。 二、於集材場、轉運站從事處理作業或於滑道中處理停止之木材時,應令勞工先向上方從事木材滑走作業人員發出停止信號,並確認木材停止後,始得作業。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