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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4條

第 五 章 木馬道及森林道路
雇主對於森林道路設施,依下列規定: 一、應能承受行走車輛機械之荷重。 二、道路沿線橋樑及懸崖、山澗等危險區,應設防止人員或車輛掉落之防護設施,如設置有困難時,得以適當標示警告之。 三、應定期維護道路(包括橋涵等)狀況,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之情況,應予排除。 四、應清除道路兩旁危及交通安全之樹木、樹樁及灌木。 五、路面應維持雨天不致打滑或沉陷。 六、應在道路適當地點開闢避車道,各避車道距離以不超過三百公尺為原則。 七、排水系統應維持良好。 八、道路、橋樑應按序編訂號碼,並設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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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馬道及森林道路」的其他條文

第32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運材作業,應避免使用木馬道,如環境關係,必須使用時,應使木馬於木馬道行駛時,能…第33條雇主使勞工從事木馬運材作業,應於每日作業前,確認下列事項,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一、木馬道之…第35條雇主對於森林道路應維護路面平坦,遇有坍方時應即予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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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