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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37條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7條
第 六 章 貯木作業
雇主對於貯木池,應有足量之浮道與適當之錨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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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木作業」的其他條文
第36條
雇主對於貯木池之卸材盤台,應使用堅實之卵石或堅固之木板舖墊,並應有擋木及樑材。
第38條
雇主對於浮道,依下列規定:一、應具適當之強度。二、表面不得有突出之結、釘、樹皮、螺絲、及其他…
第39條
雇主對於貯木池及水道,依下列規定:一、水深一.三公尺以上者,應有警告標示,並置備救生設備,使…
第40條
貯木場應設於平坦穩固之地面,其上空及通路不得有高壓電力線或其他障礙物。
第41條
雇主對於貯木場存放之木材,應穩定排列,每堆之間保持適當距離,並採取防止木材翻落之措施。
第42條
為防止火災,雇主於貯木場應嚴禁煙火,並不得堆存易燃材料及危險化學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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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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