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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8條

第 六 章 貯木作業
雇主對於浮道,依下列規定: 一、應具適當之強度。 二、表面不得有突出之結、釘、樹皮、螺絲、及其他可能導致勞工絆倒之物。 三、首尾相接時,其間距不得超過六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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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雇主對於貯木池之卸材盤台,應使用堅實之卵石或堅固之木板舖墊,並應有擋木及樑材。第37條雇主對於貯木池,應有足量之浮道與適當之錨柱。第39條雇主對於貯木池及水道,依下列規定:一、水深一.三公尺以上者,應有警告標示,並置備救生設備,使…第40條貯木場應設於平坦穩固之地面,其上空及通路不得有高壓電力線或其他障礙物。第41條雇主對於貯木場存放之木材,應穩定排列,每堆之間保持適當距離,並採取防止木材翻落之措施。第42條為防止火災,雇主於貯木場應嚴禁煙火,並不得堆存易燃材料及危險化學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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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