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47條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7條

雇主對於鏈鋸之使用,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在安全平穩之處,由單人操作起動。起動前先關閉電氣開關,空拉起動索,確認各部無異常後,始可啟動。 二、不得在加燃料處或溢流燃料時啟動。 三、使用或保養鏈鋸時,不得吸煙。 四、拆除火星塞檢查火花時,應先關閉電氣開關後,拉動起動索排出氣缸內可燃性氣體。 五、林地內攜帶鏈鋸移動時,應確實停止引擎。 六、鋸木時不得拆除空氣濾清器及消音器。
AI 白話解釋
← 第46條看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第4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