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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0條

第 九 章 防護具
雇主於勞工攀樹時,應供給護腿等防護具;於勞工使用鏈鋸時,應供給防振手套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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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具」的其他條文

第49條雇主對於從事山區作業勞工,應供給安全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第51條雇主對於從事伐木、造材、造林、集材等作業勞工,應供給適當之手套及腿部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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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