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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4條

第 十 章 衛生
雇主設置山區臨時性便坑,依下列規定: 一、便坑之位置應距離作業場所至少二十公尺。 二、便坑內應覆以砂、石灰、木屑或其他適當之物。 三、便坑之深度減至○‧六公尺時,應以泥沙覆蓋,並不得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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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