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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12條

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林產物伐採查驗依本規則辦理。 本規則所稱林產物伐採之查驗,包括下列各種查驗: 一、林產物放行查驗。 二、林產物搬運查驗。 三、伐採跡地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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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