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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林產物,指下列供營林為目的之國有林、公有林或私有林之主產物及副產物: 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 二、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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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