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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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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2條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二、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鼓勵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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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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