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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3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該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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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