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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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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54條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除依
第五十五條
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學校應告知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學校應告知被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陳情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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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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