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 第58條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58條

學校、防制委員會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決議輔導行為人時,學校應立即啟動輔導機制。 必要時,前項輔導機制應就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持續輔導行為人,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行為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其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其有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時,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學校教職員工應配合輔導單位所訂定之相關輔導計畫,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配合。 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事件成因,檢討學校相關環境、教育措施及輔導資源,立即進行改善。
AI 白話解釋
← 第57條看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第5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