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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60條

學校防制委員會、審查小組、處理小組、調查小組、主管機關諮詢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審議小組,於調和、調查、處理及審議本準則之事件時,關於委員之迴避,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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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