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十五分鐘內,以電話通報本法第三條所定之各級主管機關,並於一小時內以書面通報。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