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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
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民眾防護物資、器材如下: 一、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 二、人員及物資疏散運送工具。 三、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 四、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 五、碘片。 六、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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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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