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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7條

國防部接獲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應即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協助救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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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