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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6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應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依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執行應變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派員提供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核能技術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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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