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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0條

核子事故成因排除,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確認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均已完成後,解除各緊急應變組織任務;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採取復原措施,使受災區域迅速恢復正常狀況。 前項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成立、組織、運作等事項之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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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