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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1條

前條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決定復原措施及督導復原措施之執行。 二、通知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執行復原相關措施。 三、協調復原人力及物力之調遣。 四、發布復原期間民眾防護行動命令。 五、發布復原新聞。 六、其他復原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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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