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 第20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20條

主管機關得視安全需要,於核能機組再起動過程中,選定功率要求經營者完成必要之管制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得繼續提升功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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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