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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19條

核能機組因異常事件停止運轉後,主管機關經評估機組再起動無安全顧慮者,得同意由經營者自行管制機組再起動。 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自行管制者,應於機組再起動前,備妥前條規定之綜合檢討報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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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