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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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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安全危害:指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安全功能劣化,而顯著降低對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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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