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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管制核子反應器設施,確保公眾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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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核子反應器:指裝填有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第3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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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