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 第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管制核子反應器設施,確保公眾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核子反應器:指裝填有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
← 第2條看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