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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34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辦法規定之各類書表及執照,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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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4-1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報考運轉人員測驗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其應試資格、測驗科目、及格標準及…第3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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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