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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33條

運轉人員執照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損毀時,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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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