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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繳存前條第一項保證金所產生之孳息,就保證金結算淨額超出核定應繳存金額部分,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可後,得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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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