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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4條

第 三 章 賠償責任限額及保證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每一核子事故,依本法所負之賠償責任,其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四十二億元。 前項賠償限額,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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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核子損害賠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核子設施經營者因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所取得之金額,不足履行已確定之核子損害賠償責任時,國家應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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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