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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1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不能履行賠償責任時,核子損害被害人得逕向其責任保險人或財務保證人請求賠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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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