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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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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核子事故發生後,得設置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其職權如下: 一、核子事故之認定及其原因之調查。 二、核子損害之調查與評估。 三、核子事故賠償、救濟及善後措施之建議。 四、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建議。 前項之調查、評估及建議應作成報告公告之。 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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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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