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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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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4條
第 五 章 附則
國家於核子事故發生重大災害時,應採取必要之救濟及善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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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核子事故發生後,得設置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其職權如下:一、核子事故之…
第33條
核子損害超過核子設施經營者之賠償責任限額或有超過之虞時,應優先就生命喪失及人體傷害予以賠償,…
第35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應本互惠原則適用之。
第3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定之。
第37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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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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