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能安全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第3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頒給外國人及非公務人員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功績或楷模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核能安全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