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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凡致力原子能工作,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子能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主持重大計畫或執行重要政策,有特殊功績者。 二、參與核能安全、輻射防護、廢料處理及環境偵測等有關之設計、施工、運轉、維護及管理,表現優異者。 三、及時發現原子能設施缺失或異常事件,並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防護得宜者。 四、處理核能重大事故,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有特殊貢獻者。 五、從事有關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本會審查認定,對原子能學術或實務有重大價值者。 六、協助或配合發展原子能事業或推動原子能科技,有卓越成效者。 七、促進國際核能合作者。 八、其他重要事蹟足資表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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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