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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局長、處長、主任委員。 六、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擔 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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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