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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14條

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決定之: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本市自治法規。 三、提請市議會審議之議案與報告。 四、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五、市長交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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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