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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18條

本會開會時,由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為會議主席 ;議長、副議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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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