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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19條

本會為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設程序委員會,並設各種委員 會審查議案;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市政府。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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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