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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本會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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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