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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6條

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及全國 性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 二、里長選舉、罷免及地方性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指揮監督及進行 程序之規劃、擬訂。 三、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四、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有關公告之發布。 五、里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訂定。 六、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里長選舉候選人登 記之受理及資格審查。 七、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審定及當選 證書之製發。 八、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訓練。 九、選舉票、罷免票、公投票之印製及投開票作業之辦理。 十、其他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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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第3條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第4條本會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襄助之。第5條本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一、第一組。二、第二組。三、第三組。四、第四組。五、資訊室。…第7條第二組掌理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及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第8條第三組掌理選舉、公民投票公報之編製與督導、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導及新聞發布。第9條第四組掌理下列事項: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與補充規定之研擬、擬釋及編印。二…第10條資訊室掌理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第11條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一、秘書、總務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第12條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第13條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4條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第15條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6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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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