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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11條

任何人不得在本港區內居住。但下列人員經本港區各單位檢附申請表 (如 附件六) 送請管理機關審核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及值勤員工。 二、其他基於正當事由,須於本港區內停留逾二十四小時之非本港區各單 位之人員、商務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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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