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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12條

前條人員如屬外籍、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人士者,本港區各單位應於申 請時,另行檢附下列文件送管理機關辦理: 一、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件。 二、外僑居留證或流動人口登記證明文件。 三、本港區各單位業務需要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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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