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 第4條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4條
下列人員得申請核發人員長期入出許可證: 一、駐本港區之機關、事業、桃園國際航空站(以下簡稱本港區各單位) 之工作人員。 二、其他有長期入出許可證必要之人員。 下列人員得申請核發人員短期入出許可證: 一、本港區內施工單位之工作人員。 二、與本港區各單位訂有合約者,其相關人員因業務須入出本港區者。 三、其他有短期入出許可證必要之人員。 申請核發人員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者,應由本港區各單位檢附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送管理機關審核製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