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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4條

下列人員得申請核發人員長期入出許可證: 一、駐本港區之機關、事業、桃園國際航空站(以下簡稱本港區各單位) 之工作人員。 二、其他有長期入出許可證必要之人員。 下列人員得申請核發人員短期入出許可證: 一、本港區內施工單位之工作人員。 二、與本港區各單位訂有合約者,其相關人員因業務須入出本港區者。 三、其他有短期入出許可證必要之人員。 申請核發人員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者,應由本港區各單位檢附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送管理機關審核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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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